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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2016-06-2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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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民法上,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众所周知,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乃是违反义务的结果。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若行为人实施数个不法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应使行为人承担不同的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使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上确定。

  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此处所说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相互并存。所谓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赔偿损失责任可以替代继续履行。所谓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任可以并用。如果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以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的区别可能只是相对的,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具体来说: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例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就是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例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导致对方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责任竞合得以产生,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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