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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违约的后果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02 22:33
导读: [案情]原告:某市某石油气管理站。被告:香港某建设有限公司。1990年7月16日,某市某石油气管理站(买方)与香港某建设有限公司(卖方)在某市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合同。依照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全新理花牌五十铃双排六座位工具车一辆,型号为AD-42WA型,并且规定该辆车

[案情]
原告:某市某石油气管理站。
被告:香港某建设有限公司。
1990 年7月16日,某市某石油气管理站(买方)与香港某建设有限公司(卖方)在某市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合同。依照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全新理花牌五十铃双排六座位工具车一辆,型号为AD-42WA型,并且规定该辆车为右转方向盘,2000CC马力,柴油引擎及附装空调和收录机。合同总价款为4.5港元,签约后15日内交货,货到该市验收后10日内付款。后来,卖方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货,也未向买方说明原因。在买方的催促下,卖方提出由于港元汇率下跌和日元汇率上涨,无法按照原协议价格交货,要求买方增加货款1000至2000港元。买方拒绝了卖方的要求,坚持按原合同履行。但卖方置买方的多次催促于不顾,拖延至9月20日,仍拒不交货。买方因业务需要,只好租用汽车,后因租车费用过高,遂于同年10月6日用5.2港元向另一港商购得同型号、同规格的汽车。随后,买方通知卖方解除原购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租车费及高出原合同价格购车的损失。卖方对此拒不同意,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即以高出原合同规定的价格购进汽车,多付出的差价应由谁承担?
2.原告要求卖方赔偿租车费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满足?为什么?

[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买汽车合同是基于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应当有效成立。被告方超过约定履行期限多日仍拒不交货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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