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投保声明”非本人签名免责无效

2019-08-04 14: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保声明中应当由投保人本人签名,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具体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又没有要求投保人本人在投保声明中签名的情况下,无证据证实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案例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投保声明"中应当由投保人本人签名,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具体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又没有要求投保人本人在"投保声明"中签名的情况下,无证据证实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案例索引]

  虎林市人民法院〔2009〕虎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5月5日)

  [案情]

  原告:刘利,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八五八农场牛场职工,住虎林市八五八农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浦佩君,总经理。

  原告刘利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利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刘利诉称: 2008年9月4日18时31分许,原告刘利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八五八农场小学食堂门处将行人高进芝撞伤,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到被告所属虎林营销部申请理赔时,虎林营销部以原告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赔偿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刘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机动车行驶证。主要内容:原告刘利购买的摩托车于2008年8月12日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虎林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原告交纳了保险费。

  2、交通事故认定书、高进芝医疗费专业票据。主要内容:2008年9月4日18时许原告刘利驾驶摩托车在八五八农场吉祥路小学食堂门前将行人高进芝撞伤,该起事故刘利负全部责任,行人高进芝无责任。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辩称:1、原告刘利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原告刘利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支付医疗费的事实没有异议;2、原告刘利无证驾驶,不符合垫付规定。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原告刘利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取得驾驶资格。

  [审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利于2008年8月11日购买了一台二轮摩托车,当日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所属的虎林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原告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中约定"医疗赔偿限额1万元"。另查,保险单中"投保人声明:刘利"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签字。2008年9月4日18时许原告刘利驾驶摩托车在八五八农场吉祥路小学食堂门前将行人高进芝撞伤,该起事故原告负全部责任,行人高进芝无责任。原告在理赔时,被告以原告"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为由拒付赔偿保险金。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赔偿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即行给付原告刘利赔偿金1万元。

  [评析]

  本案中,原告刘利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所属的虎林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合同成立,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当理赔。被告以原告"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为由拒付赔偿保险金,该抗辩理由,因保险单中"投保人声明:刘利"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签字,保险人在与被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做出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书面或者口头向投保人做出解释,而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以该份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条款无效,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赔偿金1万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为了扩大保险单的数量,而盲目的签订保单,致使在签订保单的过程中就免责条款没有对被保险人进到告知义务,也没有要求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单投保人声明中签字确认,而是由其业务员代签,导致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这样的教训值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深刻反思。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938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