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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货损案引发的不可抗力免责争议

2019-08-04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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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0年8月27日,河北唐山某海运公司(简称A海运公司)所属金成山轮,在辽宁营口鲅鱼圈港装载1.41万吨玉米驶往目的地海口港,收货人是海南某粮油贸易公司(简称B贸易公司)。驶抵江苏连云港近海的金成山轮,于29日10时40分收到上海气象台发布的第12号台风信息,船长推断该轮

  2000年8月27日,河北唐山某海运公司(简称A海运公司)所属“金成山”轮,在辽宁营口鲅鱼圈港装载1.41万吨玉米驶往目的地海口港,收货人是海南某粮油贸易公司(简称B贸易公司)。驶抵江苏连云港近海的“金成山”轮,于29日10时40分收到上海气象台发布的第12号台风信息,船长推断该轮以平均9.2节的航速,可赶在台风之前,于30日14时左右到达浙江舟山群岛北部的绿华山锚地躲避台风,因此决定继续向南航行。

  航行中的“金成山”轮,于29日22时40分收到上海气象台发布的气象信息:第12号台风中心已经到达琉球群岛南部一带,移动方向已从29日12时起由西北转向西北偏北,移动速度为9节。船长判断,该轮仍可于30日16时左右驶抵绿华山锚地,而那时台风中心会远在100海里之外,逐令该轮继续向南航行。但是,第12号台风中心的移动速度从30日早晨起,在很短的时间里突然增加到16节。因此,该轮航行受阻,当晚20时左右驶抵长江口南,离绿华山锚地仅2个多小时航程,距离台风中心70海里左右,已处于台风中心边缘,遭受特大风浪,只得在长江南口抛锚抗台。同时,该轮装载的玉米有2 961余吨受损。

  事故发生以后,B贸易公司连同保险公司于9月30日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海运公司赔偿玉米的货损。理由是“金成山”轮遭遇的台风本是可以预见的、可以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玉米受损系船长未尽谨慎驾驶管理船舶之责。而A海运公司则认为“金成山”轮与台风遭遇系不可抗力所致,其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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