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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醒目 丢失货物全额赔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04 09:36
导读: 保价,人们在寄送快递、托运货物时经常遇到的字眼。一般情况下,如果托运的物品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托运人是否对物品保价决定了获赔数额的大

  保价,人们在寄送快递、托运货物时经常遇到的字眼。一般情况下,如果托运的物品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托运人是否对物品保价决定了获赔数额的大小。一旦托运人未对托运货物保价,货物发生意外灭失后是不是只能获得极少的赔偿呢?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物托运合同纠纷案,托运合同的格式免责条款不醒目,货物丢失后,托运站被判全额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托运服装丢失 托运站只赔运费的3倍

  今年4月,省会某百货公司将一件装有29件服装的包裹委托一家个体托运站托运到深圳某公司。双方约定运费30元,百货公司未对托运服装进行保价。服装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托运站把包裹弄丢了。事情发生后,百货公司找到托运站协商赔偿数额时,双方发生了很大分歧。

  百货公司称,托运服装进价是6515.36元,托运站应该全额赔偿,同时提供了服装价值的相关证明。托运站则认为,百货公司在签订托运单之前并未出示有关货物价值、数量的证明,且没有对货物保价。双方签订的《货物运单》中注意事项第二条注明:“委托本部承运货物,已保价的,按保价80%赔付,否则按运费的3倍赔付。”因此,托运站认为应该按照托运单中对货物丢失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即赔付运费的3倍。

  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百货公司将一纸诉状递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免责条款未明示,托运站全额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百货公司将服装交给托运站托运,托运站收取了运费,双方之间即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此案中,托运单注明的限额赔偿条款与其他内容使用的文字、符号、字体都是一致的,没有其他明显的提示标识。据此,法院可以认定托运站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百货公司与托运站之间对赔偿标准没有约定。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托运站赔偿百货公司6515.36元。

  本案的主审法官齐琰表示,此案中托运单虽然规定了“委托本部承运货物,已保价的,按保价80%赔付,否则按运费的3倍赔付”,但这一条属于减轻承运人赔偿义务、限制托运人索赔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综上,托运站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醒、提示的义务,则须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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