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合同对方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2019-08-04 02: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我厂是一家小型塑料薄膜印刷厂,五年来一直用某牌子的油墨,但今年年初,该油墨的黄颜色出现质量问题,使我厂遭受了严重损失。但该厂的以送货单上注明:如出现质量问题,本厂负责更换,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只肯赔偿500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厂该怎么办?解答:您

我厂是一家小型塑料薄膜印刷厂,五年来一直用某牌子的油墨,但今年年初,该油墨的黄颜色出现质量问题,使我厂遭受了严重损失。但该厂的以送货单上注明:“如出现质量问题,本厂负责更换,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只肯赔偿500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厂该怎么办?

解答:您与该油墨厂属于合同纠纷,“如出现质量问题,本厂负责更换,不负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油墨厂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就产品质量承担赔偿责任。送货单上“不负经济损失”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油墨厂不能以“送货单上注明的不负经济损失”的条款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623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