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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拍卖公司拍得水淹凯宴无法过户终和解

2014-01-2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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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所拍的水淹凯宴无法过户,于先生将北京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近日,拍卖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中院终审裁定准许拍卖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因所拍的水淹凯宴无法过户,于先生将北京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近日,拍卖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中院终审裁定准许拍卖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2012年10月,于先生通过竞价拍得一辆被水淹的凯宴车。于先生向拍卖公司支付了30.3万元购车款、佣金、施救费以及过户保证金后,将该车和两把钥匙提走。同年11月于先生为该车办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共支付1万元保险费。于先生将该车修理完毕后从拍卖公司取走行驶证和两个车牌,共支付修理费23万余元。因车主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拍卖公司未能为于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于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拍卖合同并退还车辆,拍卖公司返还购车款、佣金、车辆施救费、过户保证金,给付修车款、车辆保险费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拍卖公司辩称,自己是中介机构,在拍卖过程中,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于先生和拍卖委托人之间,过户是拍卖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应该由车主承担,自己仅仅是协助办理过户,目前委托方不出面,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该案应追加车主为共同被告,即使不是被告也是第三人,裁判结果可能涉及到退车,对车主有影响;该案标的物汽车已经通过拍卖成交,于先生支付全部价款,该车已经被其占有并使用半年,于先生实际取得所有权,只是暂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为维护交易秩序稳定,请求法院不支持于先生诉讼请求;即使于先生主张成立,修车费用也不应由自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拍卖合同,拍卖公司返还于先生购车款、佣金、车辆施救费及过户保证金共计30.3万元,赔偿于先生保险费及修车费共计24万元,于先生将车辆退还拍卖公司。拍卖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在法官调解下,拍卖公司与于先生达成和解,拍卖公司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竞拍残值车辆时,不仅要考虑其价值和可能的收益,更应重视车辆是否存在权利纠纷,避免因此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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