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受伤,受害人向肇事者所在单位借款用于治疗。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全额赔偿后,受害人却拒绝归还单位款项。2月7日,太仓法院判决受害人依法返还该款项。 2004年5月,叶某驾驶摩托车与何氏公司职工顾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叶某受伤。受伤后,叶某花费医疗费数千元。治疗期间,叶某丈夫从何氏公司借取 3000元用于治病。因顾某驾驶的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叶某2005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保险公司赔偿了叶某全部损失近2万元。何氏公司得知后,向叶某催要借用的款项,遭到拒绝,遂于2005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归还该款项。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已经通过诉讼获得全额赔偿,其收取公司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