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赵亮山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22 06:14
导读: 赵亮山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文号:(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赵亮山,男,36岁。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杨忠孝,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赵亮山与被

    赵亮山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文号:(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赵亮山,男,36岁。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孝,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赵亮山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贾立法

    审 判 员  李安生

    审 判 员  王艳梅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华伟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213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赵亮山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合同纠纷问题
赵亮山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