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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客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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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09:43
导读: 内河客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问题当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应对内河客运交通事故造成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注意:1?索赔期间和诉讼时效。旅客索赔行李损失的,系托运行李,应在旅客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提出行李赔偿要求书,逾期不能再要求赔偿。但能

    内河客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问题

    当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应对内河客运交通事故造成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注意: 1?索赔期间和诉讼时效。旅客索赔行李损失的,系托运行李,应在旅客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提出行李赔偿要求书,逾期不能再要求赔偿。但能指出曾提出赔偿要求书的除外。行李交还时,旅客已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无需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所谓“托运行李”是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自带行李,旅客索赔的,应在离船前提出赔偿要求,否则,除非有反证,不予赔偿。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内河运输旅客行李索赔的诉讼时效,法无明定,参照海商法的规定,为2年,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赔偿规则。行李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索赔人应当提交有关行李的物品、数量与单价的证明材料,但托运中违规夹带贵重物品的不予赔偿。旅客办理保价手续的,按保价约定价值赔偿,但超过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内河运输旅客行李损失的赔偿是否有限额,法无明定。在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中,自带行李赔偿为每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800元,旅客车辆(含其所载行李)每辆不超过人民币3200元。我们认为可参照该赔偿限额规定执行。因为行李别于旅客人身,可以保价托运。 3?索赔方式。依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承运人接到行李赔偿要求后,30日内应予答复。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主管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或依法申请仲裁。 4?赔偿后有关事宜的处理。托运行李灭失的,还应向旅客返还全部运杂费。其后又找到的,赔偿人应通知索赔人领取,索赔人有优先选择权;同意领取的,应归还赔偿款和已退还费。发现索赔人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赔偿人有权要求归还多赔款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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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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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995)
      第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旅客托运的行李经水路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合同。
      (三)“港口作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作业费,负责为承运人承运的旅客和行李提供候船、集散服务和装卸、仓储、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四)“旅客”,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五)“行李”,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或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
      (六)“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
      (七)“托运行李”,是指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
      (八)“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签订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的人。
      (九)“港口经营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十)“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运输中发生意外或特殊情况所作记录的文字材料。它是客船与客运站有关客运业务移交的凭证。

      第六十三条 行李运单是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行李运单的提单联是旅客提取行李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旅客对其托运行李发生事故要求赔偿时,应填写行李赔偿要求书。提出赔偿的时效为旅客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过期不能再要求赔偿。
      旅客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运人从接到行李的赔偿要求书之日起,应在30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
      (一)确定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拒绝赔偿通知书,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不予退还。
      (二)确定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承认赔偿通知书,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不予退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行李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行李损坏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负责整修,如损坏程度已失去原来使用价值,应按规定进行赔偿。[page]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对灭失的托运行李赔偿后,还应向旅客退还全部运杂费,并收回行李运单。
      灭失的行李,赔偿后又找到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通知索赔人前来领取。如索赔人同意领取时,则应撤销赔偿手续,收回赔偿款额和已退还的全部运杂费。
      灭失的行李赔偿后部分找到的,可参照本条第2款精神办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如发现索赔人有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行为时,应追回多赔款额。

      第一百四十七条 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旅客在履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以及作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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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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