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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方根本违约,发包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2019-10-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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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主持人:1998年2月某村委会为绿化荒山与其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指标要求李某1998年12月31日前,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000株;2000年12月31日栽植松树2000株,李某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

  主持人:

  1998年2月某村委会为绿化荒山与其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指标要求李某1998年12月31日前,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000株;2000年12月31日栽植松树2000株,李某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成标准管理房两间。2010年12月31日种植速生杨5000株。合同约定李某完不成承包指标和建设管理房,村委有权解除合同,另包他人。合同终止时,树木归集体所有;协议签订后,一方撕毁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003年3月,村委会清点了李某所承包的山林,经查,李某所承包的山林现有林木860棵。当月,村委会将李某所承包的山林承包给了王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李某要求政府处理未果,将村委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继续履行合同,而村委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

  律师

  这是一个土地承包方合同违约纠纷,这里边的事实是李某违约没有争议,主要是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李某承包山林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村委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理由正当,应支持村委的请求。

  主持人:

  我认为,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李某违约属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某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村委不应当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合同,对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

  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作进行分析:

  (一)李某违约属根本违约,村委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1、 根本违约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第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无论预期违约还是实际违约,只要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为根本违约,可导致合同的解除。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拒绝交货或者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为违反主要义务的行为,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第二,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实际生活中,违约行为形形色色,或完全拒绝履行、或违反履行期限、质量要求,等等,但不论是违反合同哪一条款,不论是重大违约还是轻微违约,甚至也不论是否因为不抗力所致,只要不履行造成受损方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目的落空,则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

  上述两项标准相辅相成,违反主要义务是根本违约的表现形式,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的必然结果。

  2、李某的违约是根本违约

  李某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李某与村委1998年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李某1998年10月31日,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100株,在原耕地堰边栽植花椒树400株,2000年12月31日前须栽植木材2000株,李某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成标准管理房两间以上,而时至2003年2月,李某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约定相差悬殊,李某显然是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十年树木,李某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使村委绿化荒山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正是李某怠于履行,使双方难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违背了订立合同的初衷。李某的违约行为符合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是根本违约。

  3、李某根本违约,村委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方式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两种,而单方行使解除权正是《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的,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符合该条的规定,村委根据该规定,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其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主持人:

  如果说法院支持了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李某种植的树木都要是归村委会,李某是不是损失就太大了这样不违背公平原则吗?

  律师

  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这样约定的

  (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适用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违约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是当事人根本违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是严重的违约所承担的责任,该条款并不影响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除可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外,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亦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所规定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该条规定并不排斥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并不影响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效力。

  前述第二种意见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字面上的意思,没有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加以综合运用,造成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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