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复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23 02:17
导读: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暂时中止其效力,待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效力。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宽限期届满时,投保人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之一。合同效力的中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投保人在交付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暂时中止其效力,待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效力。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宽限期届满时,投保人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之一。合同效力的中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投保人在交付首期保费后,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当期的续期保费,且此种逾期履行行为已持续至约定或法定的宽限期届满后。
      2?人身保险合同未约定其他补救措施,即合同对于投保人逾期未缴保费的,未约定中止合同效力之外的其他解决办法,如解除保险合同、相应减少保险金额、保费自动垫交等措施。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注意的是,此处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暂时的,保险合同既未解除也未终止,因此,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重新恢复其效力,即保险合同复效。复效的意义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逾期未交续期保费而中止后,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视为保险合同效力从未中止。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如下条件:
      1?投保人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超过这一复效申请保留期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仍可提出复效申请。
      2?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就合同复效条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
      3?投保人应一次性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费。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投保人应同时补足欠交部分保费的利息。对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未经与保险人达成合同复效协议,投保人直接补足欠缴保费,而保险人径行收取的,应视为双方默示合同的复效,保险人放弃主张合同效力中止的权利。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820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复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合同纠纷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复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