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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

2019-08-0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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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学科分类】刑法分则【出处】原载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管:《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第1期【关键词】案例分析【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被告人龚英甫、熊英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龚英甫,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

  【学科分类】刑法分则

  【出处】——原载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管:《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第1期

  【关键词】案例分析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被告人龚英甫、熊英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英甫,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是湖南省进出口集团雄军技术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军”)和湖南雄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4年9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英,女,1969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是 “雄军”和“雄发”的职员。2004年8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后取保候审。

  1994年上半年,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湖南中行”)为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湘北京公司”)从日本进口350辆云雀牌小汽车开具信用证担保并垫付了信用证项下的200余万美元。因“华湘北京公司”销售困难,未能如期归还“湖南中行”的美元贷款。1995年上半年,时任“雄军”总经理的被告人龚英甫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向时任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助理的曹志宏提出由“雄军”代销剩余车辆。曹志宏便将龚英甫及“雄军”介绍给湖南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湘集团”)董事长孙雯。“华湘集团”考虑到与“湖南中行”的关系,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由“雄军”代销“华湘北京公司”进口的剩余车辆。1995年9月5日,“华湘集团”与“雄军”签订协议约定,“雄军”全权代理“华湘集团”处理207辆云雀牌小汽车,“华湘集团”按每辆车8.5万元向“雄军”收回货款;“华湘集团”需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110辆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好交给“雄军”,其余97辆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三个月内提供;“华湘集团”在银行所欠贷款按协议价格及手续完备车辆总数的金额转由“雄军”承担;“雄军”在车辆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应当在15日内将车款的50%付至“湖南中行”账户,以抵从“华湘集团”转至“雄军”的上述贷款,其余车款在三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湖南中行”不同意“华湘集团”将债务转由“雄军”承担,但是同意监督“雄军”将汽车销售款直接汇入“湖南中行”以冲抵“华湘集团”的欠款。同月22日,“湖南中行”与“华湘集团”、“雄军”签订三方协议,对提车手续、资金回笼方式以及偿付“湖南中行”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自1995年10月至1996年8月,“雄军”先后从“华湘北京公司”提走云雀牌小轿车106辆,向长沙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天津中汽、四川大任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任公司”)销售58辆,收回车款423.8528万元。“雄军”仅将其中25.12万元付至与“华湘集团”协议指定的“湖南中行”“840账户”,经“湖南中行”、“华湘集团”多次催收,龚英甫谎称车款未收回,拒不支付余款。

  1994年12月,“雄军”与香港凌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凌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湖南雄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发”)。“雄发”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人民币,其中“雄军”占股60%,“凌乐公司”占股40%,由龚英甫任董事长。湖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12月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记载,“雄军”实际投入“雄发”375.5万元,“凌乐公司”实际投入“雄发”297.422095万元。为弥补投入资金的不足,1996年6月19日、10月8日,龚英甫分三次将“雄军”代理华湘集团销售车辆收回车款中的285.86万元投入到“雄发”,作为“雄军”的股本金。此后,龚英甫又虚构一系列债权转股权的事实,切割“雄军”与“雄发”的关系,隐匿了“雄军”在“雄发”的投资,以逃避返还“华湘集团”的车款,达到非法占有该笔汽车销售款的目的。具体经过如下:1996年4月,经龚英甫决定,被告人熊英代表“雄军”以4万元的价格购得深圳群惠贸易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华泰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来”),以余宜芳为法定代表人。“华泰来”未开展任何业务,也无办公场地和人员,仅由熊英委托他人办理每年的年检手续。1997年5月,“雄军”又发起成立了湖南中环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数据”),龚英甫任法定代表人,但是该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到位。“雄军”将285.86万元车款投入“雄发”后,龚英甫于1996年至2000年间,虚构了“雄军”、“雄发”欠长沙通用金属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通用”)、“大任公司”、长沙国华学校、“中环数据”等单位款项的协议,并约定以“雄军”在“雄发”的股份抵债。其中:

  (1)1996年10月,龚英甫虚构“雄军”、“长沙通用”、“雄发”三方协议,内容为:“长沙通用”于1995年向“雄军”投资的160万元,“雄军”实际用于了“雄发”的项目。“雄发”保证于1997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214.1万元,否则,“雄发”将建湘南路机电市场项目股份分红的51%转让给“长沙通用”。1998年9月,龚英甫又虚构“长沙通用”、“雄发”、“华泰来”三方《债权或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为:“雄发”欠“长沙通用”的287.713万元,转为“长沙通用”在“雄发”的投资和相应股份,但是“长沙通用”尚欠“华泰来”300万元货款,三方同意“华泰来”接收“长沙通用”的债权,转入“雄发”折算为相应的股份。[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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