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文某某在经营“鑫兴电器经营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提供复印农户的身份信息,虚假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资料,骗取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款共计5589.22元。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向当地警方自首,并如数退缴非法所得5589.2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复印农户身份信息,用虚构事实材料诈骗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文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如数清缴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文某某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四川执行认定较大数额5000元—50000元。
【小编普法】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刑事犯罪。关于罪与非罪在法律上具有严格的区分标准,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情况来综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诈骗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