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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诉讼费收费标准

2019-02-2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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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诉讼并不是无偿提起的,法院会根据间的简易程度以及标的额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案件受理费,一般来说案件受理费在50元左右,财产性案件则按照争议金额大小确定。那么合同案诉讼费收费标准?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合同案诉讼费收费标准

  我国合同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各个法院对此类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不统一,而由此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问题在于:

  一是诉讼费收取标准不统一。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院在立案阶段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两类,并按照各自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确认合同案件到底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把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作为非财产案件受理,有的法院则把这类案件作为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标的收取诉讼费。同案在不同法院收费不一的做法,有损司法公信力。

合同案诉讼费收费标准

  二是级别管辖标准不统一。根据上级法院印发的有关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将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标的划分级别管辖。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中部分案件涉及上百万、上千万,甚至更多的给付内容,如果简单的将其划分为非财产案件进行审理,则可能造成大标的案件流向下级法院,有违我国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造成当事人程序利益特别是审级利益的损害,有可能导致审判不公,使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根据涉及财产数额确定交纳的诉讼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审法院。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④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合同案诉讼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我国合同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各个法院对此类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不统一,而由此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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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案情简介 某元件厂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书,由于种种原因该协议无法履行,元件厂认为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业公司认为该协议已经实际开始履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应该继续履行,至此双方发生争议。笔者代理元件厂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在立案时因与法院就交纳诉讼费的标准发生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双方合同金额为标的计算缴纳诉讼费,笔者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应当按件计算缴纳诉讼费。 一 原告缴纳诉讼费的事实经过 ★年★月★日原告到法院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合作开发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涉及财产的确认之诉。立案后,被告提出了本案的级别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争议为合作开发协议是否有效,属于确认之诉,和协议中约定的标的数额无实质联系,故对被告所提出的之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对法院的裁定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法院的一审裁定,并内部发文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将案卷及原告已缴纳的诉讼费一并移交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111800元。原告认为本案是不涉及财产的确认之诉,111800元的诉讼费是按照咋样的标准计算的?中级法院没有给原告提供合法的收费依据。按照国务院481号令《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交纳诉讼费50至100元。此后,笔者到有关部门咨询,均认为中级法院的收费是违法的,是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 二 中级法院要求原告就本案的确认之诉缴纳111800元诉讼费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1国务院481号令《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其它非财产案件交纳诉讼费50至100元”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有效,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确认的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涉及金额和价款,是一项非财产案件的确认之诉。 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案件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所以,对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不涉及金额和价款的案件,应按件收取诉讼费,显然,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对本案的收费计算是违法的。 2立案庭按照法院内部的文件或者自己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标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务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没有制定诉讼费收费标准的权利,法院只有按照国务院颁布的481号令《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执行的义务。该办法第三条又规定“在诉讼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诉讼费的收取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国务院颁布的481号令《诉讼费缴纳办法》。 三 对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收取诉讼费标准的法律分析 1诉讼标的不是合同标的。诉讼费的收取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单独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其诉讼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 2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这是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后果,其请求权属于当事人之独立的诉讼权利,既应当由当事人自己主张,如果当事人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提出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则这一请求构成给付财产之诉,应当按其所主张之请求数额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只是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而法院按照合同标的收取诉讼费,无疑是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当事人究竟要求对方返还多少,赔偿多少,或根本不要求返还和赔偿,这都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法院不应当强加给当事人,法院只能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还可以自动协商,协商不成,当事人是否提起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而如果合同被确认有效,那么债权人是否继续行使债权也是债权人自己的事情。所以,法院按照合同标的或自定标的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作为财产案件收费,显然是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 3如果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属于当事人自治之权利,即得由法院主动予以判决,那么也不能将合同标的等同于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用。因为,合同之标的有尚未实现者,而合同无效的结果导致的返还财产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利益的恢复原状,而合同无效本身则不存在可得利益的赔偿。所以,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不应当按照合同本身的标或法院自己定的标的计算诉讼费。 综上研究,可知如果单独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如果同时又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诉请为争议标的计算诉讼费。国务院制定之《诉讼费交纳办法》明确规定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和方法,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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