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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怎么确定

2017-07-10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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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法律考虑到不同的案件类型、案件发生地等因素,对纠纷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是怎么确定的呢?法定管辖是针对当事人就管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的,这也就是说由谁管辖也是可以事先约定的。那当事人应该如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同纠纷法定管辖怎么确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队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支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

  二、如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由于合同纠纷案件既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问题,也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问题。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有效协议管辖约定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这也就是说,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协议管辖的约定以及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管辖有效需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而且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与因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

  (2)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而且必须做出明确的、唯一的选择。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时,还需注意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与担保合同选择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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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所谓法院管辖,就是指发生纠纷之后,案件应该由何地何级的法院受理并审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人们经济往来已普遍通过合同形式来实现,无论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正式合同。随着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书面合同也已广泛使用。正因为经济往来日益广泛且日益复杂,无论怎样防范,都难免发生合同纠纷。如果出现合同纠纷,一旦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那必定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受法官素质、地方保护主义、交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普遍都希望由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显得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以下三种情况: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仍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确立管辖。  双方当事人可能在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立案时间难分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种情况,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若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没有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第二种情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立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理。   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管辖法院,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应密切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尽可能地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第三、不管货物是否在自己所在地履行,明确约定当事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变更合同履行地时同样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口头约定无效或无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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