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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诉讼的参与人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4-07 10:57
导读: 导读: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

  导读: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自然合同纠纷的审判程序也是一体化的。

  1、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内容:①请求司法保护权。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权;②委托代理人。民事诉讼的任何当事人都有权委托1--2个代理人进行诉讼;③申请回避。即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④收集、提供证据。为了维扩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立张是真实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⑤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使辩护权;⑥请求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⑦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这反映了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障;⑧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已经诉诸法院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仍然有互相协商,达成和解的权利。只要这种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均予以保障;⑩提起上诉,对于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除了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以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变更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⑾申请执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⑿可以查问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复制费应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必须承担以下义务: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用来保护民事权利的,如果滥用,不仅起不到保护民事权利的作用,还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当事人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②遵守诉讼秩序。良好诉讼秩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需要。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③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入。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明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或者与他发生了争执,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甚至原、被告双方都是二人以上。其中原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他们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效力。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3)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即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的代表人。所谓群体诉讼,是指当单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该群体的全体成员推选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授权其代为起诉或应诉的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就由其代表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全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代表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视同全体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经推选或商定,代表该群体起诉或应诉的人。他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中推选代表人;二是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一起商定代表人,以多数当事人的意见为准,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对代表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有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自己的名义;只能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1)法定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

  (2)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律师;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当事人有代理人的,一般可以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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