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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德公司诉海新公司技术合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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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22:45
导读: 2002年12月9日,广义德公司与海新公司签订《产品配套技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共同合作开拓建筑钢筋连结市场,广义德公司负责对外承接工程、产品销售、财务结算。海新公司负责对广义德公司钢筋接头配套生产技术服务。双方在猜测年生产20至30万节生产配套工程中

  2002年12月9日,广义德公司与海新公司签订《产品配套技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共同合作开拓建筑钢筋连结市场,广义德公司负责对外承接工程、产品销售、财务结算。海新公司负责对广义德公司钢筋接头配套生产技术服务。双方在猜测年生产20至30万节生产配套工程中商定以10万节生产配套确定配套价格。海新公司将根据广义德公司生产配套安排进行配套生产,确保配套件供给。双方商定在生产任务不足情况下,答应海新公司对外承接工程,所承接工程由广义德公司负责工程配套结算。在承接工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质量认证检验报告以广义德公司名义对外认证,所发生费用各分摊50%。原件保存在广义德公司。广义德公司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出资15万元人民币分三期向海新公司注入启动资金,所注入资金在配套件中扣除。海新公司承诺收到资金后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资金,保证配套件生产供给。无论双方任何一方所承接工程都将根据生产进度按月进行结算回款。当受到不可抗拒回款困难时双方应及时通报协商解决。双方商定配套套管,滚丝轮按已商定价格确定剥肋刀片、量具、部分易损件由海新公司无偿提供,并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由海新公司负责为广义德公司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人员培训、驻场协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3在案佐证。

  签订合同后,广义德公司投入海新公司7万元资金,并从海新公司处取走一些钢筋接头。对于取走钢筋接头的具体价值,广义德公司认为是55 878.4元。广义德公司为海新公司垫付19 000元质量认证检验费,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各分担一半即9500元。广义德公司并称为海新公司垫付了4000元地铁五号线业务费,但海新公司认为该4000元广义德公司没有给海新公司,而是给了其职工。

  2004年9月9日,在广义德公司要求下,海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刚的父亲、该公司职工郑普谅在欠条上签了字,欠条内容为:“今欠广义德材料款金额为27621元6角整。注明(原材料款7万元,检费9500元,五号线4000元借条作废)”。广义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智也在欠条上签了字。海新公司认可写欠条时郑刚不在公司,但认为郑普谅不是公司的负责人,无权代表公司签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4在案佐证。

  庭审中,海新公司称,是广义德公司与其他人合作,不再要其生产的产品,而不是其不能供货,原告违约在先。欠条上“注明(原材料款7万元,检费9500元,五号线4000元借条作废)”一行字是广义德公司后加上去的。欠条不是双方解除合同不再履行的表示。

  广义德公司陈述,只从海新公司处取走了价值55878.4元的钢筋接头,在多次向海新公司要货而其无法提供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结算。海新公司付清该笔欠款后,可以协商是否继续合作。

  被告海新公司提供的证据1,原告广义德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考虑该证据为海新公司自行制作,其上也没有广义德公司人员的签字,本院不予认证。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广义德公司与海新公司签订的《产品配套技术合作协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合同。从合同内容可知,广义德公司投入的资金要在配套件中扣除,而双方对投资和以货抵款的时间未作约定,按照商业惯例,在投入了7万元以后,广义德公司可与海新公司商定就投入和取走配套件的价值差额进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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