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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合同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05 18:37
导读: 原告张伟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通信),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通信)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国建、李孟辉、黄向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伟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通信),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通信)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国建、李孟辉、黄向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原告在二被告广告宣传的诱导下,以预存420元话费,每月最低消费不少于35元,购机款138元的代价,与被告签订小灵通通信服务合同一份,小灵通号码是6071277。使用两天后,原告发现其预存的话费与实际通话次数不符,原告为此多次到被告的营业大厅要求查询清单,而被告只能提供长话清单,其余费用清单被告拒绝提供。故诉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二00四年二月起原告所用小灵通的费用清单(包括市话通话清单、月租费、来电显示费、声讯费等,长途通信费除外)。如被告不能提供清单则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除长途通话费外的所有预存话费,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

  二被告辩称:小灵通是市话业务中,市话清单因现有设备原因不能提供,月租费、来电显示费是固定的,没有必要出清单。声讯费可以提供清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上依据。请示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原告以558元价格购买UT108手机一部(其中含预存话费42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受理单元及无线市话服务协议一份。在无线市话服务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中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本地通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但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的约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郑州通信自愿签订无线市话小灵通业务受理单及服协议,双方建立电信合同关系。小灵通系无线市话,据双方所签服务协议约定无法提供本地通话详细清单,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市话通信清单,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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