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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的保护 了解诉讼时效的分类

2014-03-1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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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根据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规定的,在使用上具有普遍性。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由长向短发展的。为减少或避免商品流通中的梗阻现象,就有必要缩短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以及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通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限,较好地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时间保证。但也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过短,应予以适当延长。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对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应该适用特殊时效;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损害赔偿的要求,应当从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损害情况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介于短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之间的一种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如《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第一,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而其他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第二,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而其它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第三,最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其他诉讼时效的目的更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但对该20年期间的性质是否为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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