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某公司销售经理邱某,利用上级信任,涉嫌虚构销售合同侵占公司数十万元。昨天记者获悉,邱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6月,邱某应聘进入王先生的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由于他勤奋肯干,很快便赢得了王先生的信赖。一个月后,邱某称可与某电视台签订采购办公用品合同,利润非常丰厚。王先生嘱咐邱某关注此事。7月初,邱某将两份订货合同放在了王先生办公桌上,除了电视台的合同以外,还多了一份饭店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电视台及饭店共订购数百个硒鼓,总价值百万余元。
据了解,王先生的公司按邱某提供的订单,将货逐批发出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王先生多次让邱某催款,但邱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11月30日,王先生亲自到两家订货单位催账才得知,这两家单位并未与公司签署订货协议,负责人也都表示不认识邱某。王先生将邱某扭送至朝阳警方。据了解,邱某将骗得的硒鼓低价在网上变卖获利数十万元。
【相关链接】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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