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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合同诈骗77万骗子被判5年

2012-12-19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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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5年袁某以京山县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京山某林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林场将其60000亩面积内所有景点的旅游项目承包给袁某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后该旅游开发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林场于2007年8月25日在荆门晚报上刊登了与该旅游开发公司的《解除合同公告

  2005年袁某以京山县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京山某林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林场将其60000亩面积内所有景点的旅游项目承包给袁某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后该旅游开发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林场于2007年8月25日在荆门晚报上刊登了与该旅游开发公司的《解除合同公告》。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间,袁某代表该旅游公司在没有政府职能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核准、规划、审核备案的情况下,先后与贵州某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签订森林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报名费、图纸费、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向以上公司收取现金771400元。

  该旅游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77140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袁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体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京山县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袁某及其所在的旅游开发公司以开发旅游项目为由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771400元,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旅游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0000元。

  【延伸阅读】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4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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