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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受工伤单位必须管

2012-12-19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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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事人:小梅、普兰店某建筑公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该咋维权?小梅经人介绍到普兰店某建筑公司干木工活。一天,在工地上干活的时候,发生意外,小梅受了伤。由于小梅和建筑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

  当事人:小梅、普兰店某建筑公司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该咋维权?

  小梅经人介绍到普兰店某建筑公司干木工活。一天,在工地上干活的时候,发生意外,小梅受了伤。

  由于小梅和建筑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并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向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经仲裁,仲裁委认定小梅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不服,向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小梅之间劳动关系不存在。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于近日审结。

  在法庭上,建筑公司诉称: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承接过工程,也没有组织过施工,更没有招聘过人员。小梅不是公司的工人,也没有为公司工作过。小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所述她从事木工工作是不真实的。因此,建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小梅则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经人介绍我到建筑公司的工地干木工,当时我领了4个工人在该工地干活,7月11日下午,用翻斗车挪动木方时,钢丝绳断了,我耳朵和脸部被木方击打受伤。故申请法院确认我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到原告处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开庭质证和法院审查,确认仲裁裁决书、证人证言、录像资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的证据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录像资料予以佐证,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吴法官向记者介绍到,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要求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确认之诉最突出的特点是,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另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劳动关系争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必须先仲裁、后诉讼,即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本案反应的第三个问题依然是法官经常提醒的证据问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既无法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证据反驳被告,原告主张当然无法得到采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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