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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2016-12-2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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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没有本人授予的代理权,但是引起的法律后果却迥异,那么,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下文将详细为您介绍合同纠纷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在参与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或因自己无法抽身,或因没有相关资质而无法亲力亲为时,往往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这就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那么,如果代理人没有被代理人的委托,但是却替被代理人完成了特定的事项,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其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得分清两个概念,即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也就是说无权代理没有本人授予的代理权,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本人追人或同意的情况下,效力不及于本人,该代理行为无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没有本人授予的代理权,但是引起的法律后果却迥异,那么,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虽然都不具备本人授予的代理权,但是在无权代理中其既无代理权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1、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2、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3、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4、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最大的区别。

  二、两者的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也就是说,在无权代理中,本人有权否认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效果。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在表见代理中,本人需对无权代理人以其名义从事的合同行为承担后果,本人无权否认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效果。

  区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旦无权代理人以与本人存在的特殊关系对外签订合同,办理事务,其法律后果将由本人承担。因此,在平日的委托代理中,我们应该多存一个心眼,以免不轨之徒利用表见代理制度损害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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