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市告示“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失主还能要求赔偿吗?
可以要求赔偿。顾客按照超市的管理要求,将自带物品存入存包柜,顾客与超市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寄放在存包柜内的物品丢失,说明超市没有尽到对顾客财产安全的必要保护义务,顾客有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超市单方作出的、旨在免除己方责任的“物品丢失,商场概不负责”之“告示”、“声明”,对顾客并无约束力。
2、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责任谁来承担?
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乘客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