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先生在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从事出租车运营过程中被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为此王先生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处罚罚金1万元,并退还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交纳的管理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滴滴打车”系被告经营的手机软件。因多次收到被告的短信邀请,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上传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在其软件平台上开通滴滴司机运营资质。2015年8月12日上午9时,原告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乘客运送至欢乐谷景区地铁站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检查,因所驾驶车辆无出租车许可证件、收取了乘客通过微信支付的车费,而被认定实施了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罚款1万元。
原告认为,其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经营的打车软件平台上开通司机运营资质并向被告交纳20%的管理费用,已经和被告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应了解相关道路交通运营的管理规定,因此,原告所缴纳的罚款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因为被告未能尽到对原告管理的义务,其应退还原告其先前交纳的管理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说法】
结合打车软件的使用流程,该服务的当事人主要涉及:召唤出租车的消费者、腾讯软件公司、出租车、与消费者建立储蓄合同关系或贷记卡服务合同关系的银行。而消费者与腾讯公司之间是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关系,消费者与应召的出租车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腾讯公司与出租车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消费者的委托在运输合同中充当第三人召唤出租车及部分付款的角色,而腾讯公司又因消费者第一次召唤出租车时替代支付15元车资的做法,又与消费者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最后,腾讯公司与银行间是基于消费者输入银行卡密码确认转账付款,而构成费用结算合作合同关系。故此,在使用该软件发生相关争议时,必须先弄清上述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当事人的地位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结合各种合同的特性为自身争取更有利的博弈条件。目前,人民法院尚没有相关的案例或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可供参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曹律师相信有关个案将会陆续出现,法院的判决结果会进一步规范相关软件的使用。
就目前“嘀嘀”、“快的”等打车软件而言,无一不是以移动应用程序的形态出现,使得广大出租车司机会频繁在行驶中使用手机,甚至是在车上设置多部手机来使用打车软件,而这种在驾车过程中使用手机的行为其实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在打车应用中,司机与乘客之间、司机与平台之间、乘客与平台之间;下单环节、支付环节等环节都会出现违约的情况。但违约行为如何界定,到什么样的程度构成违约,守约方应该得到那些赔偿,间接损失能否计算在内,守约方向谁来主张权利,违约归责主体是谁,违约证据责任如何分配,这都是在打车应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乘客是打车应用中的消费者,司机及打车运营商是服务提供者,司机及打车运营商应当遵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护乘客的权利。
针对打车软件引发的纠纷,软件平台运营方应当及时解决投诉,根据乘客或司机快的打车帐号留下的信息进行核实,一旦查出一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立即进行封号处理。同时,要尽快完善软件漏洞,加强技术及人员力量支持,增加相互评价机制,通过信用公示手段加强交易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