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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30 13:08
导读: 原告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大厦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远洋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约定:我公司购买远洋大厦的

  原告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大厦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远洋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约定:我公司购买远洋大厦的G01单位,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美元,合计295736美元;远洋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远洋大厦公司延期至1999年11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得知所购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减少了28.1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购房合同的26.6%,实际多付房款共计人民币653508.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规定,被告应返还我公司房价款共计人民币1233314.26元。此外,远洋大厦公司至今未替我公司办理房产证,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北京“远洋大厦”预售契约补充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的关系和法律效力。

  3.长城公司的函件二份,用以证明2001年9月该公司催促远洋大厦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

  4.长城公司《关于<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相关问题的通知》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催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情况。

  5.长城公司《专函》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催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

  6.远洋大厦公司《关于贵司购买的远洋大厦G01单位的房产证事宜》函件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出售的房屋面积缩水及承诺在办理产权证后退还房款的情况。

  7.远洋大厦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一张,用以证明已于1999年2月13日全额交纳购房款。

  8.《房屋产权证》一册,用以证明远洋大厦公司在2002年9月12日才取得远洋大厦的大产权,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期限根本不能实现。

  9.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一张,用以证明长城公司依约向远洋大厦公司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费,以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10.《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工作流程》一份,用以证明长城公司按照律师要求履行了办理产权证的相关手续。

  被告辩称: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向长城公司发函通知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对方未予答复,故房屋产权未过户是其自己造成的。关于售房面积缩水的情况,我公司已通过函件书面通知长城公司,对原购房契约进行了变更,长城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实际已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就超过合理误差范围外面积的房款按契约的单价进行结算达成了补充协议,故不应将《解释》适用于本案。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1.《房屋产权证》一册,用以证明该公司已取得远洋大厦的完整房屋产权。

  2.《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卖权利和义务。

  3.远洋大厦的验收意见一份,用以证明远洋大厦的交楼时间。

  4.《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一份,用以证明合同双方已同意修改了关于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条件。

  5.《北京远洋大厦二次装修进场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长城公司已免除远洋大厦公司延期交房的责任。

  6.《协助函》一份,用以证明长城公司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将所购房屋抵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用以证明法院冻结了长城公司房屋过户手续。

  8.远洋大厦公司《关于贵司购买的远洋大厦G01单位的房产证事宜》函件及《关于贵司购买远洋大厦G01、G02、G02B、F401A、F401B、F402A单位的房产证事宜》函件,用以证明该公司已通知长城公司办理产权证。

  9.《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工作流程》一份,用以证明该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是按揭,而不是产权证。

  10.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一张,用以证明该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是办理按揭。

  11.长城公司致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的函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正在进行通过申请按揭付款方式支付原告应付被告的剩余房款。

  12.《抵押协议》一份,用以证明长城公司已将全部购房抵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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