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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行政行为违法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30 12:20
导读: 原告诉称:原告家住XX区XX号,共有西房X间,原一家六口居住,原告有四个子女,,大儿子XXX,二儿子丙某,三儿子XXX,女儿XXX。老伴XXX于1988年6月14日去世,原两间房的租赁人是我老伴XXX,老板去世后,在消户口时,是我的二儿媳办里的全部手续,房屋管理中心原是房管局

  原告诉称:原告家住XX区XX号,共有西房X间,原一家六口居住,原告有四个子女,,大儿子XXX,二儿子丙某,三儿子XXX,女儿XXX。老伴XXX于1988年6月14日去世,原两间房的租赁人是我老伴XXX,老板去世后,在消户口时,是我的二儿媳办里的全部手续,房屋管理中心原是房管局的负责同志在没有通知我家的任何一个人的情况下就将租赁人更名为我二儿子丙某,事后很长时间我们才知道租赁人已更改为丙某,但我们在找房管局的同志更改已经不可以了,说是必须经过现租赁人丙某的同意才能更改,为了房子的事我和儿子之间已经闹的关系很僵,他根本不可能同意在把名子改回来,现在我只有借住在别人家里,给我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现在我家承租的两间房,同居人有我三儿子一家三口,现在的承租人丙某一家四口,跟本没有我的住处。由于房管局工作的失误,给我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按照法律规定,我老伴去世后,符合承租人资格的应该是我,房管局的负责人怎么能私自就将租赁人随便改成别人,因次我请求确认被告变更承租人的行为违法,请法院接受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991年12月丙某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手续,同月办理了承租手续。被告的行为没有违法且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人辩称:第三人丙某承租权的取得是合法的,敬请贵院依法予以维持且原告的诉讼时效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故应依法驳回。事实上,本案第三人的住房原承租人是父亲XXX承租,父亲1988年去世后,于1991年家庭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根据法律及北京市房屋管理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并依相关法定程序将房屋变更为第三人,该房屋第三人一家四口居住至今,故房管局变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行为并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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