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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亡灵引发的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31 02:23
导读: 在威信县三桃乡菜坝村麻壤村民小组的一处偏僻山坳上,一个亡灵已安息了三年,谁曾想阴间安息的亡灵却引发了一宗阳世的为了死者墓地索求赔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6月25日,威信法院麟凤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邻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令由被告陈炜

    在威信县三桃乡菜坝村麻壤村民小组的一处偏僻山坳上,一个亡灵已安息了三年,谁曾想阴间安息的亡灵却引发了一宗阳世的为了死者墓地索求赔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6月25日,威信法院麟凤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邻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令由被告陈炜支付原告江成彩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共计1800元;驳回原告江成彩的其他诉讼请求。随着法槌的敲响,被惊扰的亡灵再次安息。

    法院查明,原告江成彩、被告陈炜,同系威信县三桃乡菜坝村麻壤村民小组农民。2006年6月19日被告陈炜之妻在外务工因车祸死亡。同年7月22日陈炜将其妻骨灰运回麻壤,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人死后须入土为安,亡灵才会得到安息,不然将会给生者带来麻烦。为此,被告陈炜为了找一榻土地安葬妻子,便与原告协商,原告江成彩考虑到大家系同村近邻,两家关系较好,遂同意将自家位于本村民小组大坟林的一宗土地让予被告安葬其妻,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亦未谈土地使用费用等。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江承彩认为陈炜不念邻里旧情,便怀着满腔怨恨,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自己承包地的补偿费10000元,青苗赔偿费200元,经有关部门调处未果。为此,原告江承彩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炜支付其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赔偿费10200 元,同时赔偿三年来占用土地的补偿费24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之妻的坟墓占用原告的承包地虽是事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但按照地方风俗习惯及结合本地的实际,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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