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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南华奥实业开发公司等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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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07:47
导读: 原告海南现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海南华奥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陈勇、董艳莉和吕晓琴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叶,华奥公司

  原告海南现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海南华奥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陈勇、董艳莉和吕晓琴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叶,华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勇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符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公司诉称:2003年12月23日,我公司与华奥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5500万元,由华奥公司具体负责在半年内将位于海口市西海岸相应土地使用权办至华奥公司名下;其中:华奥公司出资1500万元(即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我公司出资4000万元(含现金2000万元、价值2000万元的"现代花园"房产);双方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该协议书还就土地位置、土地所涉及手续办理现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当天,双方还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我公司以4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陈勇等三人拥有的华奥公司70%股权;付款方式为我公司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即视为履行了股权转让的价款。华奥公司在该协议书中声明保证"华奥公司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没有任何债务纠纷;西海岸用地没有涉及权属纠纷。"2004年5月31日,双方在上述两协议书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现代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共计向华奥公司支付2006万元(含540万元的房产)。2004年6月,我公司得知华奥公司与原土地转让方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就双方本案合作的土地存在纠纷。同年12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海中法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华奥公司名下的该项土地使用权。鉴于华奥公司违背其在与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面临巨大风险和损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起诉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退还股权转让款1446万元及已交付的两套房产(价值817008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补偿金1000万元及预期收益损失1500万元,及从付款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四、判令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华奥公司和陈勇等四被告共同辩称:一、我方签订本案协议后,取得并办理了位于海口市滨海西路北侧1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二、我方并未违背签订协议时所作的声明与保证。我方所涉诉讼案件发生在签订上述协议之后,而且尚未判决。现代公司认定我方违约并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时尚早。该案诉讼查封我方名下的土地,并非是认定我方丧失该土地使用权的判决。海口市国土局的《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处理决定》,也仅使我方名下的该土地使用权仍处于待定状态。同样,在有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相关事实前,现代公司主张我方违约并认定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现代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给四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现代公司所称其支付2006万元(含540万元房产),履行了合同义务,并非事实。其共支付人民币1466万元,少于协议约定的2000万元;在我方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现代公司也未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约定的付清余款义务;现代公司仅向我方实际交付房产一套,面积150平方米左右,至今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他的房产仅是确认数量及房号,并未实际交付,而在双方签署确认书时,所涉房屋连主体建筑都没有踪影。双方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而且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双方仍应履行原两份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二项、《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七条第三项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六项的约定,现代公司已构成违约。对此,我方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综上,我方认为,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为了息事宁人,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意解除与现代公司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同意退还现代公司支付的1466万元和两套房屋的价值8170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补偿其从2005年5月8日开始计算的利息损失,请求驳回现代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举证相同的证据有:《项目合作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和《房产确认书》,争议用地的海口市国用(2004)第001191号《土地使用权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支付和收取1466万元的凭证。

  四被告另行举证有:海口市国土局《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处理决定》及其《公告》,海口市国土局关于华奥公司应缴纳征用土地管理费及三项补偿费的两份《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本案争议用地的另案诉讼材料和行政复议材料等。原告现代公司经质证认可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2003年12月23日,现代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华奥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就共同出资办理海口市西海岸土地使用证事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土地地理位置:海口市西海岸黄金海岸花园旁123.3亩(其中含道路代征用地23亩),最终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面积为准。第二条:用地手续办理现状:甲方于2000年12月19日与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管理委员会、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土地用途为旅游度假用地(后改为商住用地),…该用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第三条:合作方式:一、双方共同出资5500万元由甲方具体负责在半年内将该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办至甲方名下。其中甲方出资1500万元(即已付的土地出让金),乙方出资4000万元(含现金2000万元、价值2000万元的"现代花园"房产-详见现代花园房产确认书);二、双方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第四条:付款方式:一、甲方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二条所涉款项即视为甲方的出资;二、乙方付款方式:1、本合同生效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200万元转账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待甲方取得西海岸用地有关政府批复性文件后,正式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证》之前,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此二项款项可视为是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甲方同时用位于临高县临城镇楼台村农业用地1010亩向乙方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手续。此款项支付后即为甲方办证的始算时间,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可用于冲抵乙方现金出资额。2、甲方办理西海岸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发生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收取税费或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应附政府职能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后,按缴款通知中的时间和金额以甲方的名义支付(约人民币570万元)。此款项用于冲抵乙方现金出资额。3、西海岸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二个月内,乙方应将余下现金出资额支付给甲方。第五条:特别约定:一、甲方同意乙方用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现代花园"房产充抵本协议项下的乙方出资额,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含甲方指定的名下)。二、就前项所涉事项,乙方保证:1、该房屋来源清楚,权属明确,"现代花园"房产开发商已向乙方出具同意乙方将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房产用于本协议项下的出资即交付甲方归甲方所有;该房屋不涉及任何民事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不涉及任何抵押、质押、预售、转让、赠与、租赁或其他涉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处分行为。2、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甲方有权确认部分房产户型、朝向、楼层、幢别。3、房屋价格按乙方当前售价的9.2折计。4、在甲方将西海岸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和办理华奥公司的股权转让后七个工作日将房屋交付甲方(办理正式交房手续)、或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对外销售,半年内乙方将相应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所涉税费由甲方负责,代为对外销售所产生的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该由甲方支付的由甲方承担,该由乙方支付的由乙方承担。5、若甲方需要将该房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所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贷款额不低于人民币1400万元,甲方必须提供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所需个人资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发生的费用(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由甲方自行负责。三、甲方保证将西海岸用地的用地性质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变更商业住宅用地,容积率以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为准。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逾期(指乙方付出300万元保证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若在一个月内不返还,乙方有权处置甲方的抵押物,并解除本协议。二、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办证期限得以顺延;逾期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年内返还乙方所付的款项。三、乙方逾期办理本协议第五条第二项第4或5目的约定,逾期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年内返还乙方所付的款项。第七条:其他: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议未果,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为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的通知以书面为准(也可通过传真),甲方的联系人是陈勇,乙方的联系人是吴路,各自的联系人签收的凭证或文件对该方具有送达效力。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page]

  同日,现代公司又作为乙方与甲方陈勇、董艳莉、吕晓琴及华奥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拥有的华奥公司的股份(股权)转让给乙方所涉事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物:一、甲方拥有的华奥公司70%的股权。二、前项所涉华奥公司70%的股权是指华奥公司拥有的位于海口市西海岸振海村以北黄金海岸花园旁的123.3亩地当中的70%的权益。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一、转让价格:人民币4000万元。二、付款方式:乙方全面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乙方付款义务后,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协议的转让价款。第三条:甲方声明与保证:一、甲方申请设立华奥公司时,已足额缴付注册资本,不存在抽套注册资本的情形。二、华奥公司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没有任何债务纠纷;没有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没有涉及任何民事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定、行政部门的决定查封华奥公司的财产(包括西海岸用地)、处罚华奥公司。三、西海岸用地没有涉及政府决定有偿或无偿收回或处置,没有涉及抵押、担保或其他影响权属权能事项,没有涉及权属纠纷。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按时收取乙方支付的款项。2、享有华奥公司拥有的西海岸用地当中的30%权益。3、参与华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指派代表出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副经理、及开发西海岸用地项目业务部门副经理各一名。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5、享有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前华奥公司的债权。二、甲方的义务:1、收取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开具相应收款凭证。2、提供股东决议(应有同意转让股份及其权益、华奥公司资产等事项)。3、提供办理股东股份(股权)变更登记及华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4、办理西海岸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承担其应当缴纳或支付的费用或款项。5、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前华奥公司的债务,若因此发生纠纷,甲方承诺从自有股权中扣除解决。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享有华奥公司拥有的西海岸用地当中的70%的权益。2、参与华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指派代表出任公司董事长…。二、乙方的义务:1、依约向甲方(含双方共同指定的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2、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手续。3、负责融资开发建设西海岸用地所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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