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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南海市联滘广大塑胶五金厂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30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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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控告人在审理控告人与广大塑胶五金厂(广大塑胶五金厂下简称为:工厂)劳动侵权赔偿一案,因集体徇私枉法。公然直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公然直接勒索

  被控告人在审理控告人与广大塑胶五金厂(广大塑胶五金厂下简称为:工厂)劳动侵权赔偿一案,因集体徇私枉法。公然直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公然直接勒索劳动人民生命权。包庇扣押《劳动合同书》、强迫加班、拒付加班报酬、逼迫辞工就扣巨额违约金的血汗工厂。强盗逻辑认定受害人承担违约的责任,枉法行径。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法律责任。查处腐败网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2、依法撤销2001年2月26日签订的两份:“南海市联滘广大塑胶五金厂劳动合同协议书”;

  3、依法撤销违法作出的(2001)南劳仲字428号仲裁裁决、(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号判决、(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37号判决、(2002)佛法审监民申179号驳回、(2003)南民初字2769-3裁定、(2003)佛法民终1117号裁定、(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驳回,改判支持控告人请求;

  4、依法判令支付克扣的工资、缴纳控告人应享有的社会福利;

  5、劳动侵权赔偿清单附后。

  事实理由:

  2001年2月26日控告人应聘工厂“注塑师傅”职位。入职当日,工厂就采用不法方式与控告人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书》,至今被工厂扣押。

  工厂一直未缴纳控告人应享有的社会福利。

  被控告人查明工厂的工作时间是:“早上7:30时至晚上19:30时,只有吃饭时间,未有休息时间。工人一直工作到晚上22:00时下班,未达工厂规定24:00时遭致处罚”。

  随后,被控告人集体强盗逻辑认定:“被申诉人(工厂)以申诉人(控告人)违纪为由对申诉人(控告人)做出的处罚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应予纠正,但申诉人(控告人)不能以此错误处罚为由终止合同约定的期限,申诉人(控告人)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工厂违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侵犯控告人应享有劳动报酬、休息时间、人生权利。控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等法规解除不合法劳动关系。被控告人不支持控告人诉讼请求是公然直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劳动合同书》一直被工厂扣押(工厂在被控告人“2002佛法审监民申179号驳回”法庭上拿出两份合同书原件都未审批、鉴定),被控告人拒不按“【发文号】粤府【1995】22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管理、监督、审批、鉴证、鉴定等职责;证明签订《劳动合同书》程序违法,合同无效。被控告人徇私舞弊,故意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被控告人违法采信工厂答辩:“厂的制度是按月支付工资,故不成在有加班工资”、“上诉人(控告人)进厂时双方约定工资为责任制,也就是负责完成任务”。但《劳动合同书》约定“实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每月4日休息,加班另计加班工资”。而“国家实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休息4日及月工作26日后计算加班工资是违法约定,被控告人不支持控告人加班工资诉讼请求明显徇私枉法。

  被控告人作出“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号判决”多处原告与被告都分不清、 “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37号判决”在工厂违法与违约的事实与证据面前违法判决为:“原告(控告人)影响了被告(工厂)的经营行为处理”。证明被控告人公然直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等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徇私枉法,故意违法判决。

  综合上述事实与理由:在工厂违法、违约事实与证据面前,被控告人集体徇私枉法制作假案,给控告人的人生、经济、就业造成了恶性影响以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提起控告,请公平、公正、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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