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玲妹独任审理,并于2005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0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梁3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定销售合同后,原告于2003年8月21日应被告要求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发送给被告,并于次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029,947.10元的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679,947.10元。2004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确认了欠款金额679,947.10元,并承诺在2005年春节前付清。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79,947.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8,427.67元。
被告{辩4X},2005年4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000.00元,还有退货171,679.20元应扣除。另,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法院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依法予以调整。
原告出示如下证据:1.销售合同、装运记录、发票,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2.付款凭证,用以证明被告收货后支付了400,000元,包括诉讼中支付的50,000.00元。3.还款计划,用以证明截止2004年12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79,947.10元。
被告没有证据提供,且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项目销售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反光膜,第一批发货日期不得晚于8月30日;合同总金额为1,029,948.29元;按照分批发货分批结算的原则,第一批发货之前支付200,000.00元,第二批发货之前支付300,000.00元,第三批发货之前支付230,000.00元,余款自最后一批货物的发票开票日起60天内支付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付款计划按时向原告付款,且逾期30天仍未付清,被告同意除应立即付清欠款外,还须自未付货款逾期之日起,按照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原告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发货,则同意按总货款的1%支付被告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供货,并于2003年8月22日开具了金额为1,029,947.10元的发票。被告收货后,支付了货款350,000.00元。2004年12月16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款金额为679,947.1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2005年4月21日,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5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