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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及审理难点分析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29 18:04
导读: 近年来,高新区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渐递增的态势。此类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建设、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建筑民工的工资兑现,以及资本的运行环境等。而此类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较多。该院对此进行了

  近年来,高新区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渐递增的态势。此类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建设、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建筑民工的工资兑现,以及资本的运行环境等。而此类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较多。该院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审理难点

  1、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006年该院受理此类纠纷28件,2007年受理42件,2008年截至三季度已受理52件,同比涨幅较大。随着最高法院调整标的额的管辖权,这类案件还将越来越多。

  2、纷争原因集中于两类。一是工程款的给付,一般是施工单位为追讨工程欠款向法院起诉,而建设单位以质量不合格、未按时竣工等理由进行抗辩或反诉。此类案件占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绝大多数;二是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合同、发包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包括施工单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允许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其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因合同是否有效而引起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因资金和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3、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从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上看,有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多种方式,涉及到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转包方、挂靠企业、挂靠个人、劳动者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从合同主体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既有企业法人、又有个人,法人和个人又涉及到有无承包资质等问题。不同的承包方式、不同的签约主体,使案件的关系错综复杂,给认定案件事实、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造成很多困难。

  4、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标的数额巨大,本诉和反诉交叉进行的情况较多,且涉及到工程造价评估、施工材料质量鉴定、施工标准认定等审判人员不甚了解的专业性问题,审理中往往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门鉴定,审理周期因此拉长。此外,此类纠纷与行政职能部门对施工企业资质、相关竣工验收等审查问题密切相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又增加了行政管理关系,法院判决具有一定压力。

  5、纠纷易触发社会稳定因素。此类纠纷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工程的无限期搁置,严重影响投资效益,对经济发展极为不利。工程款的拖欠最终侵害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为追讨工资也往往不断起诉,集体上访,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此类案件容易引发稳定问题。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增多的原因

  1、经济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是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断增多,加之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到多方利益,在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前提下,市场主体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酿成诉讼纠纷。

  2、建筑行业管理行为不规范是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当前,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承揽工程项目十分艰难,因此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签订合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如隐瞒资质,接受不合理的低工程造价及苛刻条件而中标,或靠关系、凭感情签订口头协议,或签订假合同进行合同诈骗等,埋下了经济合同纠纷的隐患。

  3、实际施工人法律观念淡薄,是发生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工程承揽人在承揽到工程后,为节约人力成本,往往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即所谓的“包工头”,这些包工头成为实施施工人,而他们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经营管理知识,经济往来不签书面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完全,内容不清楚,无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其施工技能不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有的甚至在领到工程款后卷款而逃,酿成纠纷。

  三、对减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建议

  1、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健全对施工主体的审查制度。政府在审批建筑工程时,应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强行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要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合同管理系统,以减少合同欺诈行为。同时,政府应定期审查施工主体的建筑资质,严厉惩罚没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准入,杜绝无资质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或挂靠有资质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现象。

  2、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此类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认定事实和责任都难度较大,还涉及耗时的鉴定、评估等。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一般是长期合作的经济伙伴。因此,为减少法院的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为维护合同双方的继续合作关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采用调解方式,以减缓双方的矛盾冲突,使得停工的工程继续进行,降低投资损失,促进合同所涉利益的实现。

  3、有关部门做好普法工作和廉政教育。针对目前建筑行业施工主体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的现状,政府应经常组织建筑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学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重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不仅要做到公正解决纠纷,还要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另外,各级招标办、质检部门、造价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施工企业要进行民主监督,以防止行贿、受贿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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