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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29 11:49
导读: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一审法院认定案外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是错误的,上诉人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从双方在一审时所出示的证据(购房合同、多份收款收据、催告函)可以明显的表明,上诉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付款时,是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1、一审法院认定案外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是错误的,上诉人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从双方在一审时所出示的证据(购房合同、多份收款收据、催告函)可以明显的表明,上诉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付款时,是由案外人**履行的付款义务。但这并不导致要由案外人**来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即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代理关系的存在。更何况上诉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了案外人**所付的款项是归还上诉人欠款的有关证据(2004年8月19日由**及四川**动力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案外人**的付款并不能因履行另一合同关系的债务而成为本案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合同依法已经成立并生效。在被上诉人违约使上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上诉人当然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系代理关系有误,上诉人购买房屋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系代理关系的依据的被上诉人出具的一份无法辨别真伪的《委托协议》,这份委托协议与上诉人在一审时向法庭出据的《委托协议》只是在第二页第二项的内容有出入。在无法认定真伪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综合全案的证据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判断。上诉人所出示的《委托协议》有大量的证据可以佐证,并形成了证据锁链,而被上诉人的证据只是一份孤证。因此,可以得出上诉人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代理人的结论。而一审法院仅凭一份《委托协议》认定上诉人与案外人**系代理关系,明显是在证据的采信上存在重大错误。

  3、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上诉人是受**委托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从一审时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购房合同、多份收款收据、催告函)至少是在2005年3月份以前被上诉人并不知道上诉人与**所谓的“代理关系”。而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仅凭被上诉人在法庭中的陈述就认定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上诉人是受**的委托显然是错误的。

  4、一审法院将上诉人主张的装修损失也认为主体不符更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备商品房买卖纠纷原告的主体资格至少还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无法辨别真伪的《委托协议》,而认为上诉人不具备对装修损失的主张却没有任何的依据。因此,就装修损失部分一审法院也认定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更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基于对事实的认定错误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完全没有事实基础。从催告函的出具时间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在2005年3月时认为合同的相对方还是上诉人,何来“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又如何引用“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呢?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顾事实主观臆断。判决案件没有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而是偏面的采信被上诉人的陈述。使案件的判决完全背离了事实真像。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购房款××××××元、利息27463.54元及各项经济损失12998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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