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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量瑕疵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07-29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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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质量要求。在交货前,B公司派验货员到A公司验货,发现A公司生产的货物中有20%存在不同的质量缺陷,据此验货员出示了一份验货报告,报告中详细叙述了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注明如果由于上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质量要求。在交货前,B公司派验货员到A公司验货,发现A公司生产的货物中有20%存在不同的质量缺陷,据此验货员出示了一份验货报告,报告中详细叙述了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注明“如果由于上述质量问题遭B公司国外客户索赔,A公司将承担所有责任”,A公司在此验货报告上签字后,B公司接收了货物。在B公司将A公司的上述货物专卖给国外第三方时,第三方就上述质量问题向B公司提出索赔,B公司随即要求A公司承担该责任,并单方同意第三方将货物进行折价处理和部分销毁。我想请教,1、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的索赔责任是否成立? 2、B公司单方同意第三方对货物的处理是否合理,有权吗? 3、明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造成损失,但B公司还是接收了货物将货物转卖他的客户,是否属于恶意扩大A公司的损失?

  解答:

  1、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有权接收货物,在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B公司接受货物并出具验收报告的行为,并不表明B公司放弃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B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有权协商解决合同纠纷,A公司无权干涉。B公司有权单方同意第三方对货物的处理;

  3、B公司在接受货物后,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自然有权将货物转卖,不属于扩大A公司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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