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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告某镇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28 20:20
导读: 2000年7月,原告举债21万元从被告方买得一幢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黑楼,并且属没有经过验收的质量不合格的危房。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无法正常安全使用。当原告发现这一系列问题时即向被告提出解除买卖关系,退房还款但遭到拒绝,原告曾多次上访区政府

  2000年7月,原告举债21万元从被告方买得一幢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黑楼”,并且属没有经过验收的质量不合格的危房。致使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无法正常安全使用。当原告发现这一系列问题时即向被告提出解除买卖关系,退房还款但遭到拒绝,原告曾多次上访区政府、市政府以及到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请求解决,但均无结果,在无奈之中走上寻求说法的道路,求助于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由于原告一家因买房而陷于经济困境,本处于2001年5月23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承办人承办此案后,首先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接着与被告协商调解,但被告却坚持已见,最后协商不成;承办人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起诉到某人民法院,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也得到某人民法院的批准,给予缓交诉讼费。鉴于本案是一农民告一级镇政府返还购房款,来自政府方面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为了避免诉讼过程的暗箱操作,援助处将农民告“父母官”,如何维权讨说法的案情通报给有关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同时在省人大代表接访日里,由受援人反映情况,并进行报道。如:2001年4月13日河源晚报第二版报道的《昨天,人大代表接访日…》、2001年4月26日河源晚报第二版报道的《21万元买幢“头疼楼”》、2001年8月5日河源晚报第六版报道的《法院判决:退房还钱》及2001年12月羊城晚报A10版报道的《糊涂汉不再糊涂,两次告赢镇政府》。在公众及有关媒体的关注下,某人民法院开庭调查审理后在9月份做出一审判决:限原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被告,被告将房款返还给原告,驳回原告为购房向银行贷款所应支付的利息。承办人在收到判决书后认为不太合理,认为原告对房屋拆建装修属善意,并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和质量,不妨碍继续使用,无须将房屋恢复原状予以返还,对造成原告因购房所付款项的利息损失也应予以赔偿;承办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依据法律法规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部分不合理判项,并改判。12月底,判决生效后,本处律师迅速代其申请执行。

  承办结果:2002年2月春节前夕,已领到返还购房款的受援人,作为“民告官”胜诉的“明星”欧某怀着无限感激之情来到河源市司法局,向值班领导送去一面绣有“法律援助为贫困者服务”的锦旗,表达其深深的谢意。

  几点体会:

  1、维护弱者权益,诉前充足的调查取证是基础。本案农民能否告赢镇政府,关健的证据是镇府出售的房屋有无报建办证和工程质量验收,即是质量“黑楼”,因此,本处领导和局主管领导在听取承办人汇报后,明确指示,是“黑楼”还是“红楼”,关键看证据,在起诉前没有充足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一级政府的强大干预力,“黑楼”也会变成“红楼”到时就难有回天之力了,并指出了调查取证方案和具体要求,据此,承办人迅速行动,取得了证明是“黑楼”的充足证据。

  2、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必要的舆论监督,是加速实现司法正义和公平的有效途径。在本案中为防止诉讼欠拖不决,审而不判,预防司法腐败和暗箱作业等干预力量,公开有关事实置于阳光作业,实施舆论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弘扬法律援助正义行为,和奉献精神,另一方面为维护弱者合法权益鼓与呼,判得非法干预减少司法腐败。

  3、乘胜前进,将维权进行到底,是实现诉讼请求的关健。当一审判决主要诉讼请求胜诉,部分购房利息未得到保护时,援助律师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继续支持其上诉,最终达到上诉目的。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借胜诉和舆论监督之势,迅速执行结案。如不乘胜前进,将维权进行到底,一旦被告转移财产,出现执行难又是打“法律白条”,法律援助的正义结果和公平目标将会悬空,无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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