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应补偿阁楼价值
市民叶先生4日来电:三年前,我在禅城区租了一间房子,后经屋主同意,我在房间内部加了一层木质小阁楼。现在,我不打算租这个房子,但屋主不允许我拆走阁楼,又拒绝给我一定的补偿。请问,我有没有权利向屋主索取补偿?
记者跑腿: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李进律师认为: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叶先生和屋主没有对小阁楼的归属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叶先生对建造的小阁楼拥有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屋主不允许叶先生拆走阁楼,又拒绝给叶先生进行一定的补偿,叶先生可以拆走阁楼或者要求屋主支付阁楼的对价赔偿。
购房是自愿行为
市民海小姐4日来电:你好,我于去年年底购买了某商品房楼花,当时的出售价格约为3300元/平方米。可是买了以后,才发现此售楼中心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3000~3200元/平方米。我觉得很气愤,想请教一下律师,这种情况算不算欺诈?我能用什么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呢?
记者跑腿:这种情况不算欺诈,购房是双方自愿行为,并有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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