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 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