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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和赠与合同的终止

2013-01-11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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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特点: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赠与合同的终止的几种事由:

  第一,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撤销: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

  2、 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撤销赠与。其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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