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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存在区别

2019-08-16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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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李力和被告徐华原系恋人,2006年9月28日,李力以赠与承诺书的形式向徐华作出赠与房产的承诺,内容为:李力自愿将其坐落在区西里楼单元室房屋赠与徐华。此后,李力和徐华一直居住于上述房屋中,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4月,李力与徐华因感情不合提出分手,分手

  原告李力和被告徐华原系恋人,2006年9月28日,李力以赠与承诺书的形式向徐华作出赠与房产的承诺,内容为:“李力自愿将其坐落在××区××西里×楼×单元×××室房屋赠与徐华。”此后,李力和徐华一直居住于上述房屋中,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4月,李力与徐华因感情不合提出分手,分手后李力搬出房屋由徐华继续居住。2008年10月15日李力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赠与承诺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支持了原告李力的诉讼请求。

  徐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其行使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依法改判……”,判令李力十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评析:

  李力是否有权撤销本案的赠与承诺书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 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 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本案,李力依法行使的是“无因撤销”的权利,区别于“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无须承担“证明上诉人存在其行使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的义务。更何况,本案争议的房屋为不动产,需经过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方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所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只要该房屋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李力均有权提出撤销赠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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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由谁来负责的?
撤销权行使主体: 1.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撤销权行使方式: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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