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发生意外伤害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旅客在车站。(或在区间内坠车未经列车发现)发生意外伤害时,车站应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情况,立即抢救,同时派人携带加盖车站公章(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将受伤旅客急送当地铁路医院(无铁路医院时送地方医院)抢救。
并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
抢救无效死亡时,除在医院的死者的尸体可暂放医院外,在车站的死者尸体,车站应派人看守。对死亡旅客的财物和车票应妥善保管,查明情况,并通知其家属。同时根据政法机关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费用由车站垫付。
(2)旅客在列车上。(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发生意外伤害时,应立即抢救。列车长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受伤情况和车票、财物,详细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将负伤旅客移交医院所在地的车站继续抢救。旅客在车内死亡时,列车长应收集旁证物证,将尸体、车票和遗物连同旅客伤亡事故记录移交县、市所在地的车站处理。旅客坠车死亡时,列车长应通知最近车站处理。受理车站不得拒绝,并根据列车长所编的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同样办理。
因意外伤害,招致旅客重伤或死亡时,有关事故当事站、车应立即向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车务段(中心站)拍发事故速报。
(3)医院凭车站加盖公章的客运记录(介绍信),对受伤旅客进行急救和治疗。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铁路医院转地方医院的医疗费用),于治疗终了旅客出院时,由铁路医院填具清单连同客运记录报分局财务科;如系地方医院治疗时,其医疗费用由地方医院填具清单,由车站垫付后,连同客运记录报分局财务科。
(4)发生旅客伤亡事故的车站(包括列车移交的伤亡事故处理站),负责召开事故分析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时,有关分局应参加事故分析会(必要时路局参加),并吸收有关部门和受害旅客的代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收集旁证物证材料,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收集旁证物证材料,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止措施。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旅客的伤害程度,提出付给保险金的金额,并写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主管铁路分局审处。事故处理报告,除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单位、受伤害者代表各一份外,并报送有关铁路局、分局。
(5)处理旅客伤亡事故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受伤旅客住院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粮票,由本人负担;如确有困难时,费用可在医疗津贴中给予适当照顾。
②旅客下车后不从收票口出站,购票后上车前不从检票口进站,如顺着线路进出站,从列车背面上车、钻爬车体,以及由乘降所上车的旅客在购票前发生伤亡事故时,都不能按保险条件规定支付保险金。
③无票人员发生伤亡时,按照路外伤亡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④旅客发生伤亡事故按保险条件处理时,车票不退。
(6)旅客伤亡事故案卷,应一案一卷,整理清楚,保管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