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论说

2012-12-19 08: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风险无处不在,风险伴随着人们的生活,人的任何活动都有风险,在正常生活中,人们认识到风险,也自愿承担这些风险。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生活节奏的加快,活动的频繁,人与人接触增多,风险也随之增大。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也是法律的基本原

  风险无处不在,风险伴随着人们的生活,人的任何活动都有风险,在正常生活中,人们认识到风险,也自愿承担这些风险。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生活节奏的加快,活动的频繁,人与人接触增多,风险也随之增大。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当个人单独从事危险活动时,由自己承担风险没有任何异议,如野外攀岩、登山、赛车、游泳、跳跃等,但是,如果与他人共同从事危险运动时,风险由谁承担?体育比赛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对抗性较强的拳击、球类比赛及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体操、跳跃项目等,经常发生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事件,体操运动员桑兰就是在友好运动会的损伤导致高位截瘫。在体育比赛中,选手在遵守比赛规则的情况下造成对方伤害的,不应承担责任。

  大型体育比赛一般由保险来分散风险,但是,小型比赛与游戏,没有保险,发生损害如何处理?从侵权角度分析,由于参与人自愿参加游戏,意味着自愿承担游戏固有的风险,从古代比武中的“生死状”到现代体育比赛中的自愿承担风险,自愿承担风险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现代的竞技项目中为绝大多数参赛选手所接受,并成为一项规则。由于我国立法概括性与落后性,没有自愿承担风险的规定。我国应当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将自愿承担风险作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

  自愿承担风险亦为各国学者所推崇。如[美]文森特。R.约翰逊在《美国侵权法》中指出,自愿承担风险是行为人自愿地同意承担风险去面临可能出现的危险。自愿承担风险分明示与默示二种形式。在受到伤害之前,原告向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免除被告遵守一名通情达理的人的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是明示的自愿承担风险;被告没有责任保护原告免受某种特殊活动的本身具有的危险的伤害,并且原告已经通过参加这种活动的行为表示了对这种危险的承担,是默示的自愿承担风险。

  自愿承担风险通常适用于体育比赛与游戏中的损害,免除被告的责任。自愿承担风险不适用于对公共利益有特殊影响的行业,如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承运人、旅店店主以及公共仓库等。 王泽鉴在《侵权行为法》中指出,“自甘冒险”指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而甘愿冒险为之,如明知他人无驾照或酒醉而搭乘其车。如何处理,有二种见解,英国法院认为原告自甘冒险时,被告并未违背其注意义务,不成立过失侵权行为。亦有认为被告主张原告自甘冒险的抗辩时,得除去过失侵权行为的效力。无论采取何者,其结果均属相同,即原告不得请求过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自愿承担风险”的成立,要求受害者必须是知情的和自愿的,是在此情况下放弃其法律上的权利。这一抗辩理由通常适用下列三类诉讼:

  (1)涉及体育活动的案件,如拳击、摔跤及球类运动中受伤;

  (2)其中有主仆关系的案件,如工伤事故;

  (3)救济案件,如外科手术,紧急救援等。

  但“自愿承担风险”法则不适用于被告造成危险。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曾有适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免除行为人责任的判例。如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损害赔偿一案,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系同学,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赔偿损失。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

  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类案件,有的法院则采用公平原则判决原告、被告和学校分担损失。杨立新评论该案时认为,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判决看似不公平,但其实质最为公平的。这种实质的公平就在于在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利益冲突中,所作的价值选择。在体育活动中选择自愿承担风险的规则来保护行为人的利益而舍弃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原因就在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和个人权利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侵权行为法的价值取向更多侧重于社会利益。

  自愿承担风险的本质是缺乏“过失”这一侵权的基本要件。过失及怠于注意之一种心理状态,即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怠于交易上所必要的注意,均指行为人得预见其行为的侵害结果而未为避免而言。过失的构成标准以是否违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所谓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乃通常合理人的注意,属客观化或类型化的过失标准,即行为人应具其所属职业、某种社会活动成员或某年龄层通常所具的知识能力。 在诸如体育竞技比赛中,在遵守比赛规则的情况下,行为人已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没有过失。如学生王某在篮球比赛中被同学温某撞倒受伤案。审理法院认为,学校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是增强学生体质的措施之一,并无过错。篮球比赛本身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运动,在比赛中会发生合理冲撞,客观上存在着运动员撞伤他人或被他人撞伤的可能性。温某与王某在争抢球时,使王某受伤,属合理冲撞行为所致,王某与温某及某小学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由学校、王某、温某分摊损失。

 

编辑推荐:

客运合同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65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