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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

2019-08-25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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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可定制段前是否空格订立水上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或者实际执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

  可定制段前是否空格 订立水上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或者实际执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参见《海商法》第42条。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请求权2、按时开航权3、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和安全的权利。4、享有免责权和责任限制权。

  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存续期间。承运人只对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负赔偿责任。2.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对不能负责的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将承运人对其不能免责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灭失或者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实质上是从量的方面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我国《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的免责。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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