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单上所指的收货人情况上较为复杂。这一点与发货人的情况有些相似。有时,由于进口管制的原因,最终的收货人(如代理商)并不体现在运单上。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是进口商,而在“通知人-NotifyParty”上显示的可能才是真实的收货人。另外,在复杂的货运情况下,主运单和分运单上所示的收货人的意义有所不同。分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才是真正的收货人,而主运单上的收货人则往往是货代。
《合同法》规定,货运合同中收货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合同法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应当支付的运输费用。
《合同法》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收货人收到承运人运送的货物,表明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已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运到目的地,收货人依合同约定收取了货物,支付运费是应履行的义务。
货运合同
二、按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当承运人将货物运到并尽了通知义务,收货人应当在规定的合理期间提取货物,不及时提货,应承担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费等其他与货物相关的费用,并承担因此而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如果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验收。合同法作出限期检验货物,是为了确定在承运过程中货物数量及毁损的赔偿额度,收货人未提出货物的毁损、灭失异议的,承运人免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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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货物到达后,收货人检验货物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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