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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所发生的义务的权利

2019-08-3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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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行纪人负有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和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约定,行纪人履行的义务附条件的,按照其约定,依《合同法》第42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行纪人负有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和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约定,行纪人履行的义务附条件的,按照其约定,依《合同法》第 42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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