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行纪人负有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和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约定,行纪人履行的义务附条件的,按照其约定,依《合同法》第 42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21条
01:16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