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赵先生打电话咨询,他喂养了一头母牛,因该牛多年未孕,于是他便以12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张某。不料几个月后这头母牛产下了一头小牛。赵先生感觉很吃亏,就要求张某补交小牛款500元,不然就牵走小牛,但张某认为小牛应归自己所有。赵先生问这头小牛应归谁所有?
崔爱青律师答复:该案涉及到孳息的问题。孳息是一种收益,是指基于对原物的所有或占有而产生的收益,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本案中的小牛即属于自然孳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孳息的归属,该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条规定以标的物交付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孳息的归属。因此,本案中的小牛应归张某,赵先生既无权要求张某补交小牛款,也无权牵走小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