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小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开发企业预售的某套房屋。房屋竣工交房时,王小姐却一直没有去开发商那里办理交房手续。某一天,她去看房时发现隔壁家安装的空调严重遮挡了自己买的房屋的光线,于是将隔壁邻居告上了法庭,打起了相邻权纠纷,她有权利这样做吗?
【分析意见】
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该做法没有依据。其中有两个重要概念需要区分,即业主和买受人。
买受人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是相对于合同另一方出卖人而存在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王小姐是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房屋买受人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陈小姐应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业主是物权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王小姐通过买卖合同,接受房屋后才成为房屋的业主。
然而,买受人和业主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本案中,对于房屋这个标的物而言,王小姐成为业主,前提是成为房屋买受人。王小姐先要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合同一方的买受人,然后通过与出卖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转换成为业主。那么,买受人何时成为业主,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法律和规定看,买受人在接受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后,即发生标的物的转移占有,身份才由买受人变成为业主。
以上分析可知,由于王小姐还没有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如果开发商在交房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陈小姐可以通过要求退房、索赔等等,因此,王小姐目前还不是业主,只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还不享有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建议陈小姐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买受人,明确自己在买卖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依法、依约行使并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