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的承租和共有人同时主张俦购买权时,应先由共有人购买,如共有人放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可由承租人优先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