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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终审一购车纠纷案

2019-08-1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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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6月12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要求“退一赔一”的购车纠纷案在该院终审。法院认定被告天辰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存在过错,应支付原告车主朱某补偿款5000元。2004年12月,朱某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4.18万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
记者6月12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要求“退一赔一”的购车纠纷案在该院终审。法院认定被告天辰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存在过错,应支付原告车主朱某补偿款5000元。
 
2004年12月,朱某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4.18万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数月之后,朱某以天辰公司曾将此车销售给他人,该车已不是新车,天辰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朱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天辰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销售中的欺诈行为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辰公司卖车时向朱某交付了包括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在内的随车附件。在保修手册中,保养登记表里载明走保里程为2000公里。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案中,朱某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

天辰公司在出售汽车时,虽未告知该车已销售过的事实,但该车未曾到交管部门上过户,事实上处于新车的状态,该车的性能、车况均无任何问题,故朱某购买汽车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天辰公司在销售该车过程中,未明确告知该车已经销售过的事实,存在一定过错,但在交付的相关手续中明确记载了该车已由张某进行过2000公里保养的事实,其并未故意隐瞒和虚构事实,故不构成合同欺诈。

因此,法院认为,朱某要求以消法处理此案和称天辰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编后余思


应科学界定生活消费的范围


 此案终审宣判后,朱某称将要提出申诉,部分案外人对判决结果也颇有微词。究其原因,是我国消法对生活消费的规定过于原则,使人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一般认为,我国消法中规定的生活消费是与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常生活消费,相关奢侈品消费并不在此列。一直以来,我国一般把汽车消费界定为奢侈消费。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消费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适合普通家庭消费的中低档车大量出现,小汽车不断进入寻常百姓家。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汽车消费应列入生活消费的范畴。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有必要对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进行解释,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科学的界定。具体而言,可以采用罗列的方式加以说明,比如将购买中低档车的消费列为生活消费,购买高档车列为奢侈消费。这样既可以使消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生活实际,也利于法院等相关部门在具体适用中把握,以确保执法、司法尺度的统一,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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