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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提出质量问题 不予认定货款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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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20:06
导读: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被告以原告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所提质量问题超出合理期限为由不予认定,判定被告华宇电缆厂给付原告紫色公司货款48.2万余元。2002年10月22日至2003年11月29日,紫云公司与华宇电缆厂先后签订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被告以原告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所提质量问题超出合理期限为由不予认定,判定被告华宇电缆厂给付原告紫色公司货款48.2万余元。
  
2002年10月22日至2003年11月29日,紫云公司与华宇电缆厂先后签订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均约定紫云公司向华宇电缆厂供货;其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行业采购标准;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为行业采购验收标准,在收货后3日内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如有质量问题供应方应及时更换。2002年10月28日至2003年12月26日,紫云公司陆续供货,货款累计119万余元,华宇电缆厂滚动付款70.7万余元,余款48.2万余元一直未付。2005年11月10日,紫云公司向华宇电缆厂发出律师函,督促电缆厂尽快还款。而电缆厂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后紫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宇电缆厂立即给付剩余货款48.2万余元。

  被告华宇电缆厂对所诉欠款不存在异议,但以原告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紫云公司与华宇电缆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华宇电缆厂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虽然华宇电缆厂提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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